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 公告通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添加时间:2017-07-25 15:04:06 来源: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 点击量:
2006年3月,原建设部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2007年8月,出台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08年6月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并颁发证书和标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绿色建筑专委会共同组织,于2008年4月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绿建办”),绿建办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

绿建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受理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受理或指导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并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具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条件的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开展评价标识工作,获准后,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具体工作受绿建办的监督和指导。

绿建办成立后,于2008年4月到5月组织了2008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申报和评价工作,之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公示,经过30天的公示,最终确定6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通过对此次评价工作的总结研讨,绿建办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并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评价程序,明确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明确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和《技术细则》,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单位签署申报声明、提交申报材料、评审组进行形式审查、专业评价、专家评审以及公示、公布等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近期内,绿建办将开始继续受理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申请要求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请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上一个:2017年金华市骨干企业
下一个:no

同类信息

272017-07 2017年金华市骨干企业

2017-07-27

2017年金华市骨干企业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