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华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及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在金经营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在金的经营业绩及奖惩情况。《诚信管理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金华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诚信管理手册》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金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到金华市建设局申领《诚信管理手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2、企业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 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申领《诚信管理手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二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民工工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有派驻金华市的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驻金负责人的委托书,进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本专业中级职称。
2、监理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5名。
3、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在金华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合同);
(五)建立欠薪保障金专户的有效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60万元人民币,其它企业10万元人民币;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争创标化工地承诺书;
(七)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 企业领取《诚信管理手册》应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局在《诚信管理手册》上记录。
第九条 企业承接业务或获优质工程奖、标化工地等荣誉的应在合同签订、嘉奖公布后三十日内持有关依据和《诚信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进行经营业绩登记。
企业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市建设局应在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诚信管理手册》上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办公地址、驻金负责人等,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诚信管理手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应据实记录《诚信管理手册》信息,发现不实信息或记录错误,应及时更正。市建设局应对《诚信管理手册》信息内容及时在局网上公布,企业发现公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要求市建设局更正。
第十二条 《诚信管理手册》记录内容已满,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续领新的《诚信管理手册》,市建设局应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历年的《诚信管理手册》记录内容建立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诚信管理手册》作为建筑业企业参与建筑活动和竞标的重要依据。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必须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本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承接业务,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环节,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建筑业企业有无《诚信管理手册》进行把关。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应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其中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注册造价师必须按规定到位,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更换。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在金承接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超负和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设局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每年年底对《诚信管理手册》进行年检。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进金企业驻金办公场所,驻金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领取《诚信管理手册》时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金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进金企业终止在金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金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 对外地进金施工、监理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外地进金施工、监理企业的在建(监)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工程(工作)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该企业作出暂停在金华市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接业务2年或2年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金市建综[2006]87号)即行废止。
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
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名单
金华市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名单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